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2〕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莱西市**镇**村**号。2021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6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驾驶鲁B0****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村东附近处,与被害人苏某乙驾驶二轮自行车追尾相撞,致苏某乙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苏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