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日期:2022-01-28 15:38: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21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省道**线路口北处,自己摔倒在路边,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73.74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处警单、案件来源、查破经过;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坦白,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