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22-02-07 10:19: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2〕4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莱西市**街道**村**号。2021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3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酒后驾驶鲁B6****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长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在送检的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