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日期:2020-11-17 09: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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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陈某故意伤害案——

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某民营家具厂车间,与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陈某使用一块多层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李某使用多层板回捅。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其间,李某被陈某砸中面部,左侧上颌骨及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8日,陈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听证程序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系工友关系,平时关系良好。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为彻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之前,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该案案情、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听证会参加人,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公开听证规范进行。为彰显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正,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设置听证会席位,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等社会公众观看直播。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

 

三是促进刑事和解。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陈某释法说理,同时建议被害人李某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陈某主动筹措赔偿款项,在检察机关见证下与李某签署和解协议。

 

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经审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7月20日,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该纠纷得以化解。

 

(三)典型意义

 

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制定听证方案,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以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检察官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释法说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机,化解了民间纠纷,消弭了信访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浙江孙某刑事申诉案——

以听证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其间,被王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王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离开。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孙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孙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慈溪市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孙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但孙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二)听证程序

 

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慈溪市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将该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是细致调查走访,认真准备听证会。最高检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带案下访,亲自参与矛盾化解,指导慈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为听证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以四级联播方式,形成公开听证示范。听证会通过浙江省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会场及听证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置。听证过程中的案件情况和听证问题说明、听证参加人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规范进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听取各方意见,澄清争议问题。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定申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相关参加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认真提问,经过评议程序后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申诉人孙某彻底解开心结,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并当场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五是进行司法救助评议,解除申请人后顾之忧。因申诉人孙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申诉人司法救助事项。承办检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拟通过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救助,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检察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及时告知听证员。

 

(三)典型意义

 

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积怨至关重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做好各项准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诉人、公关机关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和理由,消除各方疑虑,最终赢得了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了信访积案。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诉人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

安徽李某与姚某、牛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听证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牛某借案外人张某15万元。为保障张某债权实现,牛某和妻子姚某承诺,如未按期还款,他们的房屋由张某的朋友李某全权代理出售,并将授权委托书公证。后来,牛某未能及时向张某还款且失去联系。李某就在2013年5月将牛某和姚某的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售房款用于归还牛某和姚某购房所欠的按揭贷款以及偿还二人所欠张某借款。2013年5月,姚某委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47.89万元。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房屋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低价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涉案房屋2013年的计税价格(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3.7万元,李某的出售价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构成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牛某、姚某13.7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听证程序

 

该案案情较为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和解。2020年5月14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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