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20-11-24 16:41:20]
来源:
作者: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370225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水集街道烟台路**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持A2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进入长岛路,后继续向北行驶约50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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