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22-01-25 10:14: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6********,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莱西市**镇**村**号。2021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2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王某甲和王某乙在河北打工期间,王某甲取得王某乙信任,将王某乙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在自己手机上。10月初,二人回到莱西,11月份,王某甲在未经王某乙同意的情况下,盗用王某乙的花呗消费人民币3532.63元,12月15日被王某乙发现花呗逾期人民币2732.63未还。  

2021年10月9日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谅解协议,王某甲赔偿王某乙人民币4500元,王某乙不追究王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