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日期:2022-01-28 15:39: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号,住莱西市****小区工地2022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17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鲁C6****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重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青岛路路口右转弯,与杜某某驾驶鲁UN****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受损。杜某某报警后,傅某某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傅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在送检的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春

检察官助理:刘绍静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