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日期:2022-02-10 16:46: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现住莱西市**园**号楼**单元**户。于2021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4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B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西市**路路口处,因操作不当将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鲁UT****号小型轿车撞损,丁某某报警。后经对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93.4mg/100mL。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与丁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协议书、收到条;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坦白,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伍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