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莱西市**街道**村**号,现住址: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园。2021年8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村**号,201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7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19日,2017年11月27日因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后在逃;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余刑一年三个月零二十三天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封某某伙同被告人滕某某、“莱阳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江涛”(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预谋抢劫汽车,封某某、滕某某等四人将目标锁定了被害人战某某驾驶的鲁BL****号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以搭车的方式将战某某诱骗至莱西市**街道**村**河边上一南北偏僻土路处,将战某某拉下车后对其拳打脚踢,并使用胶带将战某某手脚、头部缠绕起来。滕某某伙同“莱阳人”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抢走并开到济南处置,为防止战某某报警,封某某伙同“江涛”将战某某藏匿在鲁Y7****轿车后备箱内拖延时间,将其拉至莱西市**镇**村后的土路上,后群众报警,战某某被民警救出。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57500元。
被告人封某某、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滕某某与被害人战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相关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封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滕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春
检察官助理:刘绍静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