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


[日期:2022-02-10 16:55: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4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莱西市**街道****,住莱西市****号楼**单元****2021年10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日4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鲁B8****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烟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公司门前处,与在前步行的被害人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破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春

                                                检察官助理刘绍静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