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挪用资金案起诉书


[日期:2022-02-10 16:57: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1年8月1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青岛**有限公司公司湖北区域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以私自收取客户货款不上交公司财务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646892.28元人民币,其中147300元被其用于垫付唐某某拖欠山东**有限公司货款,余款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和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 刘艳丽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