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


[日期:2022-02-10 17:00: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社区第**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3月28日主动向岳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羁押在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同年4月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手机卡、U盾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用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3794********银行卡,绑定其号码为1527302****的手机卡,并到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上述银行卡U盾,后将上述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物品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甲(现已被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投资理财方式实施诈骗,诱导被害人将钱打进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2021年3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诱导向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转账293143.09元被诈骗,被害人张某乙被诱导向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转账2万元被诈骗。截止2021年3月21日,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被告人刘某某的该银行卡结算服务流水金额共计2233992元。被害人杨某某先后向包括刘某某在内5个个人银行账号汇款共计1558057.56元,全部被骗。由于杨某某被诈骗资金数额巨大,其被骗资金大部分是通过信用卡借款或向朋友借款,家庭难以接受,其丈夫在家中喝农药自杀,后经莱西市人民医院抢救治愈。

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2021年3月26日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 刘艳丽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