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区**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2011年8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1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医院**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破经过;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