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户籍所在地莱西市**镇(原**镇)**村**号。2010年 7月30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9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王某某放在莱西市**号楼**单元**户自家门口的一双黑色阿迪达斯牌跑步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元。
2.2021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王某某放在莱西市**号楼**单元**户自家门口的一双黑色耐克牌跑步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2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 6. 现场指认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累犯,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杰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