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莱西市**镇**村**号,住址同上,无业。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2021年1月30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21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9 月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莱西市**区**村**号门口,采取手拉车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驾驶室内的人民币600元。
2、2021年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采取手拉车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江淮s5越野车内的人民币100余元。
3、2021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莱西市**区**小区**号楼楼前,采取手拉车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郝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沃尔沃V40轿车内的人民币30元,纸巾一包,饼干一包,五帝钱一串(五帝钱现已扣押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 4.检查笔录;5. 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杰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