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莱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01年5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1年8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1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0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2021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洗浴南门盗窃田某某的飞哥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21年5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街道**盗窃邱某某的踏浪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扣押发还。
3.2021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街道**村盗窃刘某某的牛电牌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扣押发还。
4.2021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器维修部门口盗窃潜水泵(绿色、1500W、8成新)一个。
5.2021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器维修部门口盗窃污水泵(黑色、750W、5成新)一个。
6.2021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器维修部门口盗窃污水泵(黑色、750W、5成新)一个。
7.2021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器维修部门口盗窃潜水泵(绿色农乐牌、5成新)一个,电机(绿色、5成新)一个。
8.2021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器维修部门口盗窃潜水泵(黑色、550W、6成新)一个。
9.2021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动车门口盗窃电动车永磁直流电机(白色、650w、7成新)一个。
10.2021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莱西市**镇驻地**电器维修部门口盗窃潜水泵(黑色、750W、7成新)一个,欲离开现场时,被当场抓获。
以上被盗的潜水泵、电机等,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时价值共计人民币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8.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杰
检察官助理 荣艳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