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22-03-01 15:21: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96******,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大街**号**号楼**单元**户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山庄**号楼西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27日11时许,王某某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其前男友周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盗窃一楼西边卧室电脑桌下的单反相机及镜头,经鉴定,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60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扣押发还,双方自行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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