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盗窃案起诉书


[日期:2022-03-02 15:23:00]
来源:
作者: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21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南墅镇**村**号,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网上追逃,2021年2月6日被抓获归案,2021年2月7日被执行拘留,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9日14时许和1月16日17时许,在吴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使用吴某乙的手机盗刷其支付宝花呗共计11110元。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2. 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芹

                                2021年10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