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日期:2022-03-25 15:24:43]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住莱西市**街道****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UB****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区东门入口处左拐弯,与李某某、王某某相撞,后与王某某停放此处的鲁F5****号小型轿车相撞,李某某报警后,蔡某某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在送检的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春

检察官助理:刘绍静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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