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胜盗窃案起诉书


[日期:2022-04-01 17:33: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4号

被告人王玉胜,男,1988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街道****2010年5月27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13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20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6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1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胜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玉胜到莱西市沽河街道东沙埠村张某某住处,入户盗窃屋内现金人民币4100元。           

被告人王玉胜归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5.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玉胜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