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珍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


[日期:2022-04-01 17:35: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亚珍,女,1984年**月**日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4********,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2021年4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亚珍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亚珍驾驶鲁J1****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区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奥特新城小区门口南侧,操作不当,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金某某于2021年1月22日20分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亚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王亚珍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亚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亚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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