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视田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日期:2022-04-01 17:37: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李视田,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53********,山东省莱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视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李视田先后五次到莱西市店埠镇前朴木村集市、西张格庄村集市、前水口村集市盗窃电动三轮车五辆,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视田到莱西市**镇**街真好健康文化馆门前,以螺丝刀撬电锁的方式盗窃徐某某【】的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

2.2019年1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视田到莱西市**镇**村集市西北侧,以螺丝刀撬电锁的方式盗窃姜某某绿色豪爵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3.2019年8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视田到莱西市**镇**村集市**银行门口北侧,以螺丝刀撬电锁的方式盗窃李某某蓝色福田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4.2020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视田到莱西市**镇**村集市西侧,以螺丝刀撬电锁的方式盗窃孙某某银白色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5.2020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视田到莱西市**镇**村集市北侧,以螺丝刀撬电锁的方式盗窃张某某绿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元。案发后,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失主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7.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视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视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视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杰

                             2021年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