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日期:2022-04-01 17:40:00]
来源:
作者: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6号 

  被告人林广昌,男,197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广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林广昌饮酒后驾驶鲁B0****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区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上海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87.29mg/100ml。

被告人林广昌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广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广昌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广昌认罪认罚、坦白,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广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