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2〕21号
被告人张显利,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莱西市**镇**村**号。2017年2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显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4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张显利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BY****号小型面包车,沿莱西市夏格庄镇西夏格庄村后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西夏格庄村后附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显利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6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显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利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显利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春
检察官助理: 刘绍静
2022年2月16日